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我们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
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8846威尼斯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2
传 真:010-68346846。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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