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筑〔2016〕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关于转发闽建筑〔2008〕27号、闽建筑〔2008〕28号文的通知》(宁建招〔2008〕10号)中涉及省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文件的内容、《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筑﹝2013﹞25号)及《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2015〕31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本文印发之日起,我局原则上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