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许[2016]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方式的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改进我省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业务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注册业务预审受理和无纸化审批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厅将启用“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全面受理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的无纸化申报。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申报材料的受理、预审结果和转报情况。
(二)由我厅直接审批的执业注册业务改为无纸化审批,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人按系统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后,我厅将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三)由我厅转报住建部的执业注册业务承诺件,实行无纸化预审受理结合纸质材料复核相结合方式。
1.无纸化预审受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凭数字证书锁(ca锁)登录系统,按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及上传纸质申报资料的扫描件,我厅将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转报的预审意见。预审通过后直接转报住建部。
2.纸质材料复核。需转报纸质材料的,通过预审后申请人持系统出具的受理凭证,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经复核与系统信息一致的,我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住建部。
二、精简注册业务申报材料
(一)只需通过系统上传纸质申报材料扫描件,不再提供纸质材料的注册业务
1.注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
2.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3.注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4.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延续注册、省内变更注册、遗失补证、更改印章号;
5.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恢复注册、遗失补证、重要信息变更、基本信息变更;
6.注册一级建造师(含临时)遗失补证、遗失补章;
7.注册二级建造师(含临时)遗失补章。
(二)减少提交纸质材料份数的注册业务
1.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初始注册、跨省调入、注销注册的申报材料改为一式一份;
2.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遗失破损补办的申报材料改为一式一份;
3.注册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申报材料改为比原要求减少一式一份;
4.注册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材料改为比原要求减少一式一份。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或提交伪造、变造的虚假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所上传系统的纸质材料原件应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二)系统试运行期两个月,试运行期间每周五12:00-24:00系统暂时关闭进行维护升级。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系统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反馈(联系人:林美凤,联系电话:0591-87617396,87617397。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