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4]30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要求,我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进行了修订,内容为:
一、文件凡出现《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名称的,均改为《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二、在第二部分“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第5条“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后面增加“书面申请应附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中止合同协议,”。
三、在附表1 “1.2日常管理检查”中增加: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18条共7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在“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中增加2.2.5、2.2.6条共2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在“3.4外脚手架”中增加3.4.10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在“3.8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增加3.8.2、3.8.3、3.8.4条共3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在“4.2临时设施”中增加4.2.4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现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0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