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2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本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0月1日前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并按照本评价标准规定的加分或扣分限值规定执行。
二、2022年度施工产值、合同额信用分,延续使用至2024年3月31日。
三、2022年度纳税信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信用分,延续使用至2024年6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