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发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宁德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预算管理资金、国有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采购发包活动,提高工程交易配置效益和效率,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发包模式。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和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阳光平台发包,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施工由采购人依据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控制价,在合理区间内(下浮6-12%)确定发包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采购人根据市场采价方式确定发包价,在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供应商中公开双随机抽取中标人。
第四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建设单位(下称采购人)应当通过阳光平台发包。省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省级以上资金管理(拨付)单位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进入阳光平台发包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及在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依规选择发包方式。其中,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发包。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以及实行以工代赈等政策性帮扶、采用“工料法”小型村庄建设项目、使用乡村振兴资金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阳光平台发包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发包。
第八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服务,分别由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海洋渔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公开采购(征集)供应商,报送宁德市阳光平台,供全市使用,原则上1年采购(征集)一次〔特殊需求可适当增加采购(征集)次数〕,服务期1年。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信用等级下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九条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发包的程序:
(一)进入阳光平台发包的项目,采购人应制作采购文件,并在宁德市阳光平台发布发包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发包信息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供应商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采购合同等,施工类项目还应包括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等;
(二)供应商在发包信息公告结束前,登录宁德市阳光平台报名、响应采购;
(三)发包信息公告结束后,由采购人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文件进行审查。报名供应商超过20家的,按报名顺序号随机抽取20家进行响应采购文件审查,响应采购公告的供应商在2家及以上的,采取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响应采购公告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没有响应采购公告供应商,以及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条件供应商的,由采购人调整下浮值后,再按程序重新组织发包;
(四)公开双随机抽取方法:第一轮由采购人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随机抽取、登记代表该供应商的号码,并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供应商;第二轮由采购人公开随机抽取成交供应商;
(五)现场发包由采购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配合,在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所实施,全程监控,录像存档;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在宁德市阳光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八)发包相关材料由阳光平台自动生成备案文件。
第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市、县(区)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农业农村、林业、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职能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审批、预算审核、供应商采购(征集)、交易制度建设、行业通用采购合同制定、投诉处理等各项工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监管方式,依法加强对阳光平台发包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违反预决算审核等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包活动的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供应商非法挂靠、倒卖成交标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阳光平台有序运行。
(二)市、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业主参与的行业管理诚信档案,定期对本行业供应商的依法从业、职业道德、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失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援助资金,以及村级组织使用村级集体资金、援助资金建设的其他小规模项目,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投资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原《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宁发改法规〔2020〕1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行管委会同市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