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建〔2014〕1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15〕3号),现将福建省建筑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网上申报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1日前申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报2015年度“福建省建筑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工程必须是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并已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15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届满的建筑企业,应及时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建〔2014〕18号)要求提交考评申请,并在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
闽建〔2014〕18号、闽建〔2015〕3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4日